中評社北京6月16日電/據大公報報道,中國和平崛起,引來西方國家圍攻;中國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卻引來西方國家無理打壓。他們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屬於粗暴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中國人講究 “後發制人” ,也講究“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因此,面對西方國家制裁和干涉我國內政的行為,中國通過訂立《反外國制裁法》(反制裁法)採取相應反制措施,屬於依法反制,是合情合理的。
反擊西方國家強盜行徑
應該說,中國出台的反制裁法已經起到了威懾作用。美國一些人聲稱,中國的反制裁法是針對西方國家的,可能會損害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利益,導致美國不能制約中國的發展,云云。這一方面暴露出其強盜心態,即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可以為了限制中國的發展採取制裁措施,但是中國不能反制,否則就是損害美國利益;另一方面也說明了訂立反制裁的必要性,對於強盜行徑,中國理應依法採取必要的正當防衛措施。
反制裁法只有十六條,但明確了反制裁對象和措施。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進一步規定反制裁對象範圍:(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規定反制裁措施:(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四)其他必要措施。
這些規定,在其他國家的反制裁法律中也可以看到,因此是符合國際普遍標準的做法,體現了我國對反制裁對象和措施規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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