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條例》明確,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
有效激發民辦教育內生動能
依靠改革創新,此次《實施條例》修訂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靈活、敏銳的優勢,有效激發民辦教育的內生動能。
據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介紹,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現行條例做了全面、系統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章節條目上,現行條例是8章54條,修訂後變成了9章68條。在內容篇幅上,現行條例約6300字,新的條例超1萬字,增加了80%以上。王大泉介紹了《實施條例》修改的具體內容。例如,在新增章節“教師與受教育者”中,強調重點落實法律關於師生權益保障的規定。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強調和細化了對民辦學校教師學生的平等對待,規範和支持民辦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其中明確,建立民辦幼兒園、中小學專任教師勞動、聘用合同備案制度,建立統一檔案,記錄教師的教齡、工齡,在培訓、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表彰獎勵、權利保護等方面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與公辦幼兒園、中小學聘任的教師平等對待。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規定,要求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按照學校登記的法人類型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實施條例》的修訂,維護了民辦學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職工、舉辦者等主體利益,有利於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劉昌亞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