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12月,在某國家教育考試中,兩名助考團夥人員找了一名大學生,為一名考生進行替考。替考被發現後,兩名助考團夥人員竟行賄監考老師對警方隱瞞實情。近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判決結果:兩名組織考試作弊者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8個月和3年2個月;兩名監考老師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替考大學生犯代替考試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年。
【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都屬於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明確,對在高考、研考等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將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行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醒廣大考生,一定要知法守法,不要一時糊塗,抱憾終生。
五、高考招生有章法,“渠道”上學不可能
高考成績公布前,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家長盼子成龍、盼女成鳳的心態,通過偽造文件、私刻印章、設立報名處和咨詢電話等方式,假冒高校招生人員、校領導親戚等,謊稱手中掌握高校“內部指標”“機動計畫”“定向招生計畫”“低分高錄”“補錄”等實施詐騙。
【案例】2020年5月30日,受害人陳某某在某網站上認識一名叫陸某超的男子,該男子稱能幫助受害人的孩子錄取到更好的學校。通過網上多次聯繫,陳某某相信了陸某超的謊言。之後,陳某某陸續向陸某超支付7.8萬元,結果不但沒有錄取,反而人財兩空。10月8日,民警將嫌疑人陸某超抓獲。
【提醒】高校招生錄取有嚴格的工作流程。高校招生計畫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向社會公布。未經有關省(區、市)公布的招生計畫一律不得安排招生。高校在招生省份未完成的招生計畫,須通過公開征集志願錄取。高考錄取過程中不存在所謂的“內部指標”。考生及家長要高度警惕此類“花錢能買大學名額”的詐騙信息,應從正規渠道了解、確認考試招生政策和信息,切勿輕信蠱惑,以致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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