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據新華社報道,銀保監會5月27日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幾點特別需要大家注意:一是明確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二是列明禁止銷售人員18類行為;三是進一步釐清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權責。理財產品的“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是有機統一的。新規自6月27日起施行。
具體而言,《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二)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誇大過往業績,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
(四)將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
(五)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強制捆綁、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
(六)提供抽獎、回扣、饋贈實物、代金權益及金融產品等銷售理財產品;
(七)違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為謀取機構或人員的利益,誘導投資者進行短期、頻繁購買和贖回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