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3日電/據人民法院報報道,銀行卡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也潛藏著一定的風險和隱患。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依法判令銀行撤銷信用卡用戶的不良征信記錄。
2014年5月26日,高先生申領了一張信用卡,後將預留手機號注銷。然而,某一天高先生卻被發卡銀行電話告知逾期近5萬元。經過查詢,高先生得知有人持補辦的信用卡在廣東深圳、遼寧康平先後消費49992元,綁定電話業已變更。高先生認為,信用卡始終沒有激活,也未曾申請補辦,至今仍在自己手中,發卡銀行卻將上述逾期未還款信息列為不良信用信息並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經多次交涉未果,高先生無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發卡銀行撤銷該不良征信記錄。
庭審中,發卡銀行表示,高先生自己導致個人信息洩露,或自己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銀行在此過程中沒有過錯。
法院審理後認為,高先生與發卡銀行形成的信用卡合同關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並生效。發卡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有義務保護高先生信用卡資金安全,該信用卡如非高先生或其委托的人憑本卡刷卡取款,不應視為高先生取款。發卡銀行未履行必要的身份查驗程序,僅憑電話申請便將高先生的信用卡掛失、補辦並寄送至非高先生預留的住址,且亦僅憑電話申請修改了預留手機號,進而導致高先生無法知曉信用卡的消費記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高先生並未激活使用該信用卡,也提供了證據證明交易發生當時其本人在唐山,發卡銀行不能提供有效的交易憑證或其他證據證明高先生使用信用卡進行了爭議交易,故高先生不應承擔相應款項的償還義務。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高先生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