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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銷售新規列明18條“禁令”
http://www.CRNTT.tw   2021-05-28 15:41:08
 
  (八)由銷售人員違規代替投資者簽署銷售業務相關文件,或者代替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產品購買等操作,代替投資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資者持有本機構銷售的理財產品;

  (九)為理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諾利用理財產品和理財產品銷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

  (十一)給予、收取或索要理財產品銷售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惡意詆毀、貶低其他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或者其他理財產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

  (十四)違法違規提供理財產品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五)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銷售業務,私自推介、銷售未經本機構審批的理財產品,通過營業網點或電子渠道提供未經本機構審批的理財產品銷售相關文件和資料;

  (十六)未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時間發行理財產品,或者擅自變更理財產品的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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