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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大代表代積文涉嫌行賄犯罪
http://www.CRNTT.tw   2021-05-05 16:28:31
 
  此外,上述起訴書還披露,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代某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代某甲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代某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對被告人代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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