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意大利、法國等許多西方國家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威脅國家安全四大罪行方面,都有具體的法律規管。例如,美國《刑法》第2381條訂明,凡是效忠美國的人,若他們對美國宣戰,或是依附於美國的敵人,並在美國或其他地方給予美國的敵人幫助,即犯叛國罪,最高刑罰是死刑;英國也有一條至今仍有效的古老法例——《1351年叛逆法》,其中明確指出,涉及威脅國家穩定或存續的行為,包括發動戰爭、意圖殺害君主等,最高可判處死刑,法例條文其後多次作出修訂,直至1998年修例後把有關最高刑罰改為終身監禁。
一個地區或者國家,不是由愛國者治理,難道是由叛國者治理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以美、英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早已在上述的法律條文中清楚地闡釋——那就是絕不可以。因此,我們應該清醒地認知到,實行《香港國安法》和修改香港選舉制度漏洞以防止叛國者進入香港憲政體制是天經地義之行為,無庸置疑,所謂“對香港自治和民主進程的攻擊”完全是“衹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典型、嚴重的雙標行為。
“愛國者治港”與民主自由無衝突
第二,我認為,“愛國者治港”原則與香港的民主自由並不衝突,香港全社會對此應有合理認知。
從去年《香港國安法》出台之後,香港民主自由被“扼殺”、被“斷絕”的字眼就不時在相當多西方國家政客和主流媒體的說辭中出現,但事實真的如此嗎?如果仔細研判我們會發現,那些西方政客言語裡要求的“香港民主”是沒有“國家”前提和限度的、與西方毫無分別的民主價值觀與民主制度圖景。但事實上,香港已回歸祖國近二十四年,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雖說香港相對於內地實施不同的制度,但這不意味中央政府對香港沒有全面管制權。“一國兩制”的內涵從來都是在“一國”的基礎上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這個核心要義一直被別有用心之人刻意模糊甚至忽略。
香港曾經長期被英國進行殖民統治,我們不妨想一想,150多年的英國殖民統治賦予過香港自由、民主嗎?當年港督上任的誓詞中,衹有對女王的效忠、義務,對於香港的利益、香港人民的福祉卻絲毫未見。在殖民政府統治下,港人基本上無權參政,集會、罷工和抗議自由亦被多次打壓,而除了港督是由英國皇權選定之外,英籍白人亦幾近擔當了政府所有高層職位,直到1984年中英談判成功,正式簽署香港將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的中英“聯合聲明”以前,香港的立法局都沒有發揮過獨立立法的作用,當時的議員沒有一個是香港市民提名的,更沒有一個是通過民主程序選出來的。
可以見得,西方勢力在教育和煽動香港反對派追求民主時,從來沒有將西方國家自身如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經驗和政治倫理一併傳授。但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民主和自由是在不愛國的前提下還可以無所畏懼地“發展”的,中央政府所強調的“愛國者治港”絕不是搞“清一色”和“一言堂”,但是,當“不愛國的民主”侵蝕“一國兩制”的底線和制度安全並構成顛覆性的政治風險時,就不是真正的民主,是理所應當被杜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