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外國人甲某以旅遊的名義到雲南昆明、大理等地對生物資源進行考察,其間在某酒店住宿時認識了酒店服務員李某,甲某請李某帶其到昆明的花鳥市場購買了很多飛蛾工藝品。交流中,甲某表示,若李某能幫其搜集雲南當地特色“工藝品”,將支付豐厚的報酬。
在高額報酬誘惑下,李某答應了甲某的要求。同年冬季,甲某邀請李某前往國外見面,在國外對李某進行了捕捉昆蟲的相關培訓,並給予其專業器材及活動經費。就此,李某辭去了在酒店的工作,開始專職為甲某搜集昆蟲標本。為滿足大量捕捉需要,他在雲南各地考察後,確定了3個捕捉點,按其在國外接受甲某培訓時的要求,購買了相關設備捕捉昆蟲。
同時,李某還對其未婚妻及未婚妻在雲南多地的親戚進行培訓,並組織這些人一同進行大規模的昆蟲捕捉,僅一年時間,便捕捉、製作昆蟲標本7萬餘件。
李某的行為被發現後,有關單位依據相關法規對其進行了處理。據專案組分析,甲某公開身份為某國醫學、生物學領域研究人員,其指揮李某搜集、郵寄我國昆蟲標本的目的,是用於研究雲南省生態環境,進行醫學研究,並以標本牟利。該行為可能導致我國特有生物資源流失海外,成為境外人員研究我國生物、生態環境的樣本,對我國生物科學等方面研究造成被動,影響和危害我國生物安全。
根據雲南省國家安全機關掌握的情況,曾有大量境外人員在不同季節前往雲南進行昆蟲捕捉活動;同時還以經濟利益為誘餌,收買我國內人員為其捕捉昆蟲並製作標本。經相關部門長期、大量、細致的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此種情況已經逐年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