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的展望
以實現生物安全的整體性規制為理念。隨著生物技術的不斷更新和進步,生物安全風險也更具複雜性,生物安全風險防控也需要具有整體性、系統性的法律體系支撐。生物安全法的一項重要亮點在於體現了我國對生物安全的整體性規制理念。在此理念指引下,未來生物安全的整體性法律規制要結合現實需求對法律體系進行動態性完善和更新,進而實現新時期背景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有效貫徹和推進。
法律體系結構將更具緊密性與協調性。生物安全法實施以後,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要形成以生物安全法為中心,相關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立法為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體系結構。在該體系結構下,我國生物安全風險法律規制的理念與目標進一步統一,將促進該體系內部相關法律規範的整合與銜接。同時,生物安全法律規制具有範圍廣泛、法律關係複雜等特征,生物安全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應注重該體系在外部與其他法律規範、體系的協調配合,從而實現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在解決生物安全風險問題時的整體性價值。
法律體系中主體關係更為多元。生物安全法一方面明確了國家在進行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時的主導性地位,反映出生物安全與國家安全的密切聯繫;另一方面,該法也分別明確了專家委員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科研機構、新聞媒體等社會主體在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積極作用,體現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主體多樣性。由於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涉及科學技術問題,未來生物安全法的實施應當注重協調各主體參與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權責關係,既需要專業機構、專家學者為其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提供專業性意見,也需要全民共同參與以增強政府風險決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以發揮各主體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