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6日電/網評:學生會幹部的“官威”是如何養成的?
來源:東方網 作者:李紅軍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山西水利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會幹部讓同學在雨中聽他訓話,還對個別人進行體罰。據一名在現場的同學表示,4月1日晚大家正在上課,突然被學生會主席叫下樓並遭到辱罵,淋了十幾分鐘雨後才回去繼續上課。4月2日中午,校方表示,訓話者並非學生會主席,是學生會幹部。目前,校方已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作出檢查。(中國青年網4月5日)
在國人的心目中,學生會不過是進行學生管理的一個社團組織,學生會幹部根本算不上什麼“官”。然而就是這樣一個不起眼的職務,卻能把“官威”體現得淋漓盡致——風雨中對學生進行任意體罰,還對一個犯了所謂錯誤的男學生進行俯臥撐體罰。看罷這樣的消息讓人如鯁在喉,不吐不快。由此人們不禁要問:學生會幹部的“官威”是如何養成的?
不錯,學生會作為管理學生的社團組織,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教育無可厚非,但是要掌控好教育尺度,不能濫用懲戒權,動輒對犯錯學生進行體罰。學生犯了錯誤應該以說服教育為主,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理服人,這才是應有的“教育姿勢”,動輒祭出體罰的殺手鐧,是誰給了你這樣的權力?這位學生會幹部的做法已經涉嫌侵權,侵害了學生的人格權。《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關於人格權的規定是這樣說的: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無視他人人格尊嚴,率性而為,動輒進行體罰,這是對他人人身權益的侵犯行為,必須依法制止。
人格尊嚴是每個公民應享有的一種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無視這種權利而恣意妄為。學生會幹部“耍官威”,一方面反映了這位學生會幹部法制意識的淡薄,甚至是法律意識的缺失;另一方面也真實地反映了當下中國的某些“官為貴”的社會生態。有言道:官大一級壓死人。當今社會有些官場中人,飛揚跋扈,凌駕於法律之上,奉行老子天下第一,漸漸養成了一種霸凌作風,動輒對他人頤指氣使,稍有不從便嚴加整治,對這種“官場霸凌”行為已經侵淫到校園,對這種行為必須予以棒喝,決不能讓其野蠻生長。
從另一方面講,學生會幹部任意對學生實施體罰也充分暴露出高校管理的薄弱環節,當今有些學校學生管理簡單粗暴,體罰學生成為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對這種無視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必須依法進行規制,只有這樣,才能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學校環境,而不至於成為人人自危的場所。惟願這一個案能警醒所有的學校和學生會幹部,別再拿著學生權益不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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