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鼓勵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托貧困地區生態資源禀賦優勢,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旅遊、木本油料等特色經濟林、特色種養業等林草生態產業。
13.鼓勵台資企業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同等享受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可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
14.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產經營、林草種苗生產經營,可同等參與林草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申報。
15.台資企業可按規定與農墾企業開展合作,促進資源資產整合、產業優化升級。
16.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17.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農民創業園按規定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申報新設台灣農民創業園、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和農林業設施投入。
18.鼓勵台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到大陸從事規劃設計工作。
19.台灣同胞在大陸從事農漁業生產,可申請接受創業培訓,扎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納入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範圍。
20.從事水利領域設備生產的台資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技術申報納入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
21.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的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22.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與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產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產品。支持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各類線上線下農產品訂貨會、對接會,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