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新形勢下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典型的主要有市場混淆、商業賄賂、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以及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包括“二選一”在內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這些行為不僅直接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扭曲和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惡化了營商環境,最終會影響經濟的高質量發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性法律,其宗旨正在於禁止以違反商業道德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容上更加豐富和完善,取得良好實施效果: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後的前兩年,全國開展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加大對重點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力度,共查處案件2.35萬件,罰沒款13.29億元。特別是2020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對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虛假交易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共計6100萬元,產生了很大的社會影響。
顯然,反不正當競爭對於營造和維護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決議和決定中多次強調“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並且要求“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為此,需要結合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進一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
第一,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目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仍然較為原則和籠統,在不少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尚未完全跟上。為此,需要通過相關配套規章、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來增強《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可操作性,同時還要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的進一步修訂完善。
第二,在統一市場監管格局下加強中國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建設。在當前統一市場監管的格局下,中國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面臨著不少困難,這就需要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加強中國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建設,主要包括:優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的設置,增加人員編制;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合理配置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權;採取切實措施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能力建設。
第三,建立和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並解決多頭執法問題。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在國務院層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並明確其職責是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2020年11月,國務院同意建立由17個部門組成、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的反不正當競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這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更好地研究解決維護競爭秩序重大問題。今後可考慮與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進行工作的銜接和協調,甚至可以考慮對其整合,組建國務院公平競爭委員會,統一協調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
同時,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仍然保留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的條款,造成該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競合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主體不明、責任不清,因此要通過法律修改解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多頭執法問題,以確保執法的統一和效率。
第四,在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同時,加強競爭文化的培育和推進競爭合規的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宣傳普及對於提高民眾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意識,培育全社會的競爭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除了經營者和政府本身的自律外,也需要有外部的促進作用,特別是需要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宣傳普及和競爭倡導活動。建議今後推動在國家和地方層面制定反不正競爭合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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