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認為興奮劑正式入刑對於完善反興奮劑法治體系,建設反興奮劑長效治理體系,堅決推進反興奮劑鬥爭,進而做到興奮劑問題“零出現”“零容忍”,都將發揮深遠的影響。
興奮劑入刑將對意圖使用興奮劑的人產生極大震懾作用,但陳志宇指出,這一規定並非針對運動員,而是對准運動員背後的黑手。因為國際反興奮劑界普遍認為,運動員興奮劑違規往往與輔助人員密切相關。
2021年即將實施的《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便指出,“參與對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包庇使用興奮劑的人員,應當受到比興奮劑檢查結果呈陽性的運動員更為嚴厲的處罰,因此把這些輔助人員通報給主管部門(從而給予更為嚴厲的處罰),是遏制使用興奮劑的重要措施”。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涉興奮劑犯罪條款正體現了這一精神。
陳志宇說:“我們一直主張,推動興奮劑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興奮劑運動員的刑事責任,他們的問題仍交由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規則處理。”
“興奮劑入刑要著重懲處走私、非法生產、銷售興奮劑和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違法活動,堅決打擊運動員背後的違法主體,遏制興奮劑向學校體育、群眾體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勢頭,保護運動員和公眾健康,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此前的司法解釋將走私、非法生產、銷售興奮劑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不過在實踐中還有很多與興奮劑有關的違法行為沒有納入刑法規制。
與此同時,行業和行政處罰又顯得力度不足,興奮劑入刑後彌補了中間的空白。
陳志宇指出,組織、強迫、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實施對象不屬於未成年人、不涉及國家考試,那就無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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