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3日電/網評:對明知故犯就須強化“懲罰性賠償”
來源:東方網 作者:楊玉龍
食品安全無小事。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態度。典型案例既為經營者依法劃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將背負懲罰性賠償;也是為消費者“撐腰”,鼓勵選擇合理方式依法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12月12日《經濟日報》)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過,在具體消費實踐中,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很難證明;而在具體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如此,就很容易讓“明知故犯”者逃脫法律制裁,如此不僅會給消費者權益帶來傷害,且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對“明知”進行了界定,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同時做出兜底性規定以免遺漏。這無疑更具可操作性。
上述不難發現,如此細致規定,一方面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加碼;另一方面也是在強化經營者的責任意識,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實際上,經營者如果依法行事,恪守誠信,定不會在“明知”上犯錯誤。而一些經營者往往就是存在僥幸心理,無視消費者權益,變著法子非法牟利,諸如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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