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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萬條負面信息直指直播帶貨
http://www.CRNTT.tw   2020-11-24 11:00:05
 
  在今年11月11日前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先後發布了《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針對經營主體的責任劃分、規範直播營銷和查處違法直播營銷行為等三方面進行了規定,要求建立帶貨主播黑名單制度,規定直播營銷平台應當防範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以顯著方式警示用戶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指出,現有法律法規加上兩個指導意見,在規範直播營銷活動的制度層面上有了更多依據,但關鍵是不同部門之間的協同監管問題,“如何織牢監管網絡,形成監管合力,直接關係到最終的監管成效。”陳音江認為,要明確不同部門的監管職能,同時建立多方協同治理機制,確保監管不留死角。

  具體到監管方面,陳音江建議,首先要明確和壓實平台的責任。“凡是為直播商家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服務的,尤其是開通入駐功能的,必須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其他情況主要根據平台是否參與運營、分傭以及其對用戶的控制力等情形,判定其是否需要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

  其次,是要抓住明星、網紅等重點監管對象,讓其承擔與流量相適應的責任。“如存在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行為的,應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根據廣告法承擔相關責任。同時對其違法違規帶貨行為加大曝光力度,並根據侵權嚴重程度列入信用黑名單。”

  陳音江提醒消費者,選擇直播帶貨方式消費時,首先要查看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如果平台沒有公示商家營業執照,建議盡量不要購買其商品或服務,尤其是不要聽信主播的誘導進行私下交易,否則,一旦權益受到損害,很難依法維權。

  “不要輕信主播的產品功效宣傳和超低價承諾,要根據自身實際需要理性消費。”陳音江表示,消費者更要保存好直播視頻、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證據,遇到問題及時聯繫商家和平台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消協組織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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