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應加強對於‘雙11’等促銷活動中網絡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定價監管,並對相關格式條款、廣告中是否存在使用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情形予以嚴格規制,同時應加大懲處力度,提高網絡經營者違法成本,起到震懾作用,進而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網絡消費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朱奕奕進一步解釋。
談及未來如何加強監管,更好地服務消費者,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付一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層面,要進一步將市場監管與消費維權職責落到實處,著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與投訴舉報體系,針對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要予以堅決打擊,同時要建立起政企良性互動、親商清商的關係,加強事先指導與教育宣傳,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企業層面,作為保護消費者的第一責任人,企業要承擔起消費維權的主體責任,必須遵守市場交易原則,真正做到以消費者為中心,誠信守法,從源頭保障產品和服務質量,樹立良好的信譽和形象,不能漠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後果,也不能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社會層面,要更好發揮消費者協會堅實後盾的作用,新聞媒體也應積極開展輿論監督,揭露一切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同時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消費者自身層面,要增強法律意識,樹立健康理性的消費觀念,積極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