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立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偽造、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洪濤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組織內的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六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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