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趙某與肖某共同成立了武漢智達森科技有限公司,趙某為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肖某為法定代表人。2012年初,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某及胡某為了承接襄北監獄遷建項目信息化工程,委托趙某幫忙找程穎打招呼,但趙某想讓智達森公司承接該工程,便沒有表態答應。趙某把想法告訴程穎後,程穎表示支持。當程穎得知襄北監獄與中科軟公司有合作意向後,便跟趙某說讓智達森公司與中科軟公司合作。趙某便安排肖某聯繫胡某、彭某,尋求合作。因該工程對產品技術有要求,彭某沒有同意智達森公司供貨,但承諾給予趙某好處費。為感謝趙某、程穎在該項目上的關照,在實際未發生任何業務的情況下,中科軟公司與智達森公司簽訂了虛假的《安裝工程合同》,並將80萬元支付到智達森公司賬戶。
2015年下半年,程穎害怕事情敗露,要趙某退錢,趙某將上述受賄款中的20萬元退給胡某、70萬元退給彭某。
判決書顯示,2012年初,長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俞某為了承接某監獄信息化系統建設工程,通過肖某介紹認識了趙某。俞某委托趙某幫忙找程穎打招呼,並承諾給予好處費。2012年6月,通過程穎的幫助,俞某借用浙江銀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資質順利中標了該項目。為了感謝趙某和程穎的幫助,俞某準備送給二人100萬元。隨後,趙某借用汪某的武漢博安通達商貿有限公司賬戶,以虛假供貨的方式收受銀江股份有限公司100萬元。事後,趙某將收錢的具體經過告知了程穎。
2011年下半年,南漳縣永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龔某為了承接襄北監獄經濟適用房項目,通過趙某的侄子付某介紹認識了趙某。龔某委托趙某幫忙找程穎打招呼,並承諾給予好處費。在程穎的關照下,龔某順利承接了該工程。2012年12月,趙某與程穎商量準備購買武漢市武昌區某商品房,同時告知程穎,準備要付某籌錢。程穎同意後,趙某便安排付某籌錢。隨後,付某以趙某需要錢為由,找龔某要錢。同年12月26日,為了感謝趙某和程穎的幫助,龔某通過銀行轉賬100萬元給付某。趙某將該100萬元轉到其妹妹的銀行賬戶,並以妹妹名義購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