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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准入新規醞釀出爐
http://www.CRNTT.tw   2020-08-19 11:45:02
  中評社北京8月19日電/據北京商報網報道,保險中介機構審批工作或隨著即將出台的准入新規邁入正軌。繼去年6月“首次徵求意見稿”後,8月18日,銀保監會下發《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再次明確代理、經紀和公估三大保險中介主體“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要求。其中,還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對保險中介機構股東及高管的資格審核提出了要求。業內人士認為,這將對保險中介審批工作幾乎“斷層”的幾年進行彌補,待准入新規正式實施後,預計中介牌照審批有望回歸以往。

  2019年6月,銀保監會就《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發布了第一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初稿》),將《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三項規定中的准入細則進行了統一整合。本次《意見稿》對於《初稿》內的條例做了一些合併增删,並在部分指標上進行了修改,總體上提升了保險中介機構與其申請人的准入門檻。

  比如,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從1000萬元變成了2000萬元;商業銀行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中近三年違法違規狀況變成了近兩年的狀況。此外,在保險中介公司申請人要滿足的條件中,除了要滿足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這一條件外,本次新規還要求其名下至少有1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保險中介是保險公司服務的延伸,一些中介也助推了不規範的保險經營活動,此規定將整頓保險公司股東准入的經驗應用在保險專業中介上。”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認為,本次《意見稿》的修改,是出於這樣的考慮。

  除了對保險中介股東的資質加強審核外,沿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意見稿》還對高管上崗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審核材料及任職資格許可程序作出了詳盡規定,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出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高管不得出現的情形。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認為,此次《意見稿》落地的下一步,將會是對於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逐步恢復。他認為,雖然過去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取消了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的考試,使其處於銀保監會和保險業協會之間的兩不管地帶,但是長期看來,這並不利於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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