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是獨立機關,院長則是獨立機關之首長,尤應起表率之作用。以職司公務人員操守品格之監察機關而言,院長不僅應保持中立,更不應涉入政治事務,從這個角度來看,院長自無必要任用機要人員來處理政治事務。當然,處理私人事務更為不宜,因為機要人員不是家奴,領公家錢,自應辦公家事,怎可處理首長私人事務。至於重要公務,監察院已有正職公務人員可堪任用,又何需破格任用機要人員。院長任用正職公務人員處理自己認為重要的公務,豈不更彰顯表率作用。
監察院人士對外如此表示,陳菊就任院長後,為讓監察院和外界有更多互動,處理對外宣傳及新聞的業務量大增,加上新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需要額外的幕僚協助處理。這是低劣的塗脂抹粉之舉,這些工作,都是正職人員可以處理之事,即使任用機要,也不致於要用到滿。監察院長又不像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根本沒有把機要人員用到滿的需要。
這是一種心態問題。陳菊將機要人員用滿,不會是因為工作需要,其原因大概有二。一是她還把自己當成了政治人物,因此需要自己信得過的機要人員來處理政治事務,而且可能是不能為外界知曉的政治事務。一是民進黨整體的吃到飽的習慣,反正“國家”提供了這樣的“福利”,一切於法有據,為什麼不用滿呢?至於監察院以及監察院長的形象,比起那五個機要,在陳菊;心中,恐怕就輕如鴻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