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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新時代
http://www.CRNTT.tw   2020-08-05 08:37:50
  中評社北京8月5日電/黨中央、國務院繪就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藍圖已正式呈現世人。方案中關於“制定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自由貿易港各項制度安排,為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原則性、基礎性的法治保障”這些表述,已成為世人關注的一大亮點。新時代在呼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盡快昭示世人。

  命名“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還是“中國自由貿易港法”

  經濟參考報發表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審王立君、遼寧省港口及航運發展研究基地首席專家王淑敏文章表示,儘管自由貿易港是舶來品,但縱覽世界各國,真正以“自由貿易港法”命名的法律並不多見。近年來隨著歐盟一體化的推進,原來歐盟成員單一的自由貿易港區域,已經整合成為一個統一的大自由貿易港,從此這些成員統一適用《歐盟海關法典》關於“自由區”的規制。在自由港相對發達的美國,國會通過的是《對外貿易區法》。無論是“自由區”,還是“對外貿易區”,外延均大於“自由貿易港”。另一具有典範意義的法律是俄羅斯國家杜馬於2015年7月3日通過的《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法》。再觀亞洲,中國台灣地區恰有專門的立法——“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雖然全國人大正式啟動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但這部法律的正式名稱尚未確立。圍繞著法律的名稱,有過各種爭議,例如“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基本法”、“中國自由貿易港法”、“中國自由貿易港發展促進法”等等。

  引起這些爭議的原因在於:該部法律的調整範圍尚未界定。儘管海南是目前唯一正式啟動的中國自由貿易港,不容忽視的是,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上海、浙江、四川等沿海內陸十餘個省份競逐自由貿易港。繼海南之後,中國能否湧現更多的自由貿易港,是關係到這部法律是否具有前瞻性以及更加普遍適用性的關鍵所在。

  一方面,依法治港,形成中國特色的自由貿易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證自由貿易港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實依法治港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礎,是中國自由貿易港發展進步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海南自由貿易港方興未艾,出台專門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更符合現實。至少在相當一段時間,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零關稅政策是難以複制的。

  僅有一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否大功告成

  文章分析,《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2025年前重點任務鋪就了完備的法律體系基石。我們由此得知:構建未來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法律體系,不可能僅有一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就大功告成。也就是說,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法律規範是綜合、立體的,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門組合的法律規範體系。這些法律部門種類繁多,有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等。

  首先,“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具有領銜地位。在完備的法律體系框架中,“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龍頭和核心。但這部法律不可能是包羅萬象的,仍須相關的法律補闕拾遺。這些現行法律涉及基礎的法律關係,但需要與時偕行,對於它們的修訂或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給予充分法律授權:即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統一授權後實施。

  其次,推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盡快落地。如果說,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法律體系好比是一架飛機,飛機的機身就是其核心——“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飛機的兩翼之一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總體方案已授權海南制定出台自由貿易港商事注銷條例、破產條例、公平競爭條例、徵收征用條例均屬於此列。另一翼則是國家各部委的部門規章。根據總體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等部門派員進駐海南,直接向海南推進自由貿易港建設工作小組進行匯報。這些部委為了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行政規章,有權制定配套的部門規章,與上述法規相互呼應,相輔相成。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能否全盤移植總體方案的法治要求

  文章指出,總體方案屬於政策範疇是毋庸置疑的。法律與政策是海南自由貿易港互相聯繫、互為補充的兩種手段,在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進程中發揮著缺一不可的作用。政策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的行動指導原則與準則,具有普遍性、指導性、靈活性等特征;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範,具有規範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等特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尚未建立系統、完備的法律體系之前,政策發揮著先導和試驗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規定得較為嚴謹、原則,需要政策加以配套實施。但政策具有靈活多變、缺乏強制力等弊端,亟待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中存在的市場准入、貿易自由、知識產權、風險防控和統一執法等問題。特別是涉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建立多元化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等問題,必須上升到法律層面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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