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徵求意見稿》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中國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畫;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選擇採取的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等。
銀保監會表示,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中國銀保監會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適時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