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時,李世熔利用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便利,指示時任鄂爾多斯市委組織部副部長、人社局黨委書記王恒,在未履行正常招考程序的情況下,將兒子李俊達安排在該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作,成為事業編制員工。此後近兩年的時間裡,李俊達從未到崗工作,工資、補助卻每月按時打入他的銀行賬戶。
“這類腐敗問題的共性特點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親屬多在領導幹部的分管範圍或職權影響範圍內獲取非法利益。”雲南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有的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和影響力,將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遠房親戚等安排到分管領域單位或關聯部門吃“空餉”,或通過打招呼等方式讓其迅速“進步”。
依仗領導幹部的權力和影響力,親屬通過經商辦企業謀取私利,是家族式腐敗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領導幹部或是當“影子”老板,為親屬疏通關係,親屬再利用領導幹部的權力和職務影響斂聚財物;或是演“雙簧”,利用職權授意有關個人或單位,“照顧”親屬的公司,再與其共同斂財。
判決書顯示,李世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和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多家煤炭能源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向其行賄。李世熔在協調推進項目進程、配置煤炭資源等方面為這些公司提供“照顧”的同時,還將其當作“私家金庫”,既幫大哥、侄子等籌措資金,也幫妻子、兒子、情人等“入股分紅”。
為幫助大哥李某實際控制的巴彥淖爾市秋林煤炭貿易有限公司解決資金困難,李世熔向內蒙古匯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借款3000萬元。該公司董事長郭某證實,因公司屬於李世熔分管範圍,擔心拒絕後會影響公司生產經營,只能同意借款。事實上,這筆錢不過是以借為名、最終有借無還。
“公司效益好、分紅高,很多人想入股,特別是一些‘關鍵人物’,因此公司有22%的社會預留股。”郭某說,為在泰山煤礦、富安煤礦技改項目等煤礦項目得到李世熔的幫助,在李世熔的要求下,公司同意其妻子、兒子、情人分別入股45萬元、35萬元、100萬元,獲得分紅共計1933萬元。
在李世熔案中,腐敗問題主要表現為領導幹部私心貪念膨脹,沒有守住公權的邊界,“主動”借用公權惠及親屬。除此之外,因對親屬管束不嚴、過分遷就,領導幹部任其插手管轄事務、接受請托、收受財物,也是家族式腐敗的常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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