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2日電/中央深改委近日審議通過《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後,安徽、江蘇等地相繼出台文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勵機制。
例如,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和自然資源廳出台的意見中就明確,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勵機制,鼓勵村民自願退出宅基地,支持騰退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村莊建設的前提下調劑使用。
宅基地在農村建設用地中占比最大。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走進城市,農民留在農村的宅基地閑置問題也愈發嚴重。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發布的《農村綠皮書:中國農村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2018-2019)》的測算顯示,2018年,農村宅基地閑置程度平均為10.7%。在農村,比宅基地閑置更突出的是宅基地的低效利用問題。越來越多的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宣示“所有權”後,常年在外,很少居住,宅基地所承載的居住功能不再明顯,也很難產生經濟價值。土地是極為稀缺和重要的生產要素。大量宅基地閑置不用或低效利用,是土地要素的極大浪費。因而,解決宅基地的利用問題就顯得越來越迫切。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村民個人作為集體的一員,只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有效利用宅基地,首先就是讓不利用宅基地或不能有效利用宅基地的村民自願讓出宅基地的使用權。這裡的關鍵是“自願讓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強迫村民讓出。因此,亟需設計出農民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激勵機制,讓宅基地使用權“動”起來。
讓宅基地使用權“動”起來,就要使這個使用權產生收益。那麼收益從何而來?從基於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系列權利束而來。如果宅基地只能用來建房屋居住,那麼村民要麼選擇建,要麼選擇不建,很難流動起來。但若是在保證集體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給宅基地使用權設定其他權利,就會對村民形成出讓激勵。比如,抵押,讓村民融資創業;租賃、入股,讓村民產生財產性收入;置換,把宅基地使用權置換成集體內的其他權益。基於宅基地使用權設定的權利越多,村民的預期收益越多,宅基地使用權越易於市場化配置。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設定基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束還有不少制約條件,也有現實困難。但經濟實踐是豐富而生動的。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以及技術條件的不斷改進,產權的細分和界定也越來越具有可行性,基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設定也會更具針對性、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在宅基地使用權出讓激勵機制方面,要結合具體條件,積極探索嘗試。只要在嘗試中不斷修正完善,就一定能夠找到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出宅基地的經濟價值。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喬瑞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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