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9日電/據大公報記者龔學鳴報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前年四月搶去政府職員手機事件,立法會就事件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指已確立的事實已足以構成譴責許智峯的理據。
報告提到,許智峯當日的行為是蓄意及強行所作,即使是肇事者是一般市民也不能被接受。報告亦提到,許智峯的行為不尊重公職人員,行為粗暴及嚴重侵犯該名保安局女職員的私隱,又認為“不尊重”的指稱已屬過於溫和。報告同時認為,許智峯的行為有負公眾對立法會議員的期望,令立法會聲譽受損。
若三分二議員通過將被DQ
反對派議員昨日另外發出“少數報告”指案件仍進行上訴程序,委員會副主席謝偉俊表示,委員會已徵詢律政司意見,而律政司回覆指報告不會妨礙相關案件的待決刑事法律程序,故無需等待案件刑事法律程序的結果後才作出報告。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如有行為不檢,經在席議員三分二通過譴責,立法會主席會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但由於大會會期即將結束,無法討論譴責議案。譴責許智峯調查委員會主席麥美娟稱:“作為一名議員,我們也希望議程上所有項目都應在會期完結前處理好,若果有任何議程不能處理,都令我們感到遺憾。”
許智峯亦曾因此事面對刑事檢控,去年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等三項控罪成立,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罰款3800元。
另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在2017年擔任立法會涉及前特首梁振英的UGL事件專責委員會副主席期間,被指他提交的文件曾被梁振英修改。相關調查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指出確立的事實不足以構成譴責周浩鼎的理據。
報告中提到,周浩鼎曾答應梁振英修改立法會的調查範圍,但未能確立有關行為構成他未有履行職責或存在角色或利益衝突。報告亦提到,未能確立若委員會採納修訂的調查範圍是對梁振英有利,以及未能確立周浩鼎違反程序公義、破壞調查公正獨立和公信力,或違反議員應有的誠信、正直忠誠和責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