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含有保險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辦法。
三是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部分公司在條款中約定消費者不得單獨解除附加險,或者約定該產品保險金給付以其他產品保險金是否給付為前提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
四是產品備案材料中的總精算師聲明書和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等材料中,關於原保監會的相關表述應按機構改革後最新名稱進行調整。
監管強調三個“嚴禁”
除了通報產品問題,銀保監會還強調,《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7號)印發後,對普通型產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
一是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保險產品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說明計算的現金價值不低於本規定所要求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二是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未經過淨保費方法確定的,計算未滿期淨保費的費用率不應高於定價預定附加費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