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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http://www.CRNTT.tw   2020-06-23 11:00:08
 
  細化銷售商免責規定

  《標準》對銷售商免除責任的相關要件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不屬於銷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滿足說明提供者的相關條件。

  上述負責人說,免除銷售商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銷售商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二是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

  《標準》針對不屬於銷售不知道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包括: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弄虛作假的;案發後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後再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當事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對於因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此外,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如何判定,哪些情況不屬於在原使用範圍內的使用,歷來都是實踐中的難題。《標準》明確,有一定影響應當考慮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商品銷售量、經營額、廣告宣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不視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增加該商標使用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區別為目的進行的改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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