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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耀宗:中央管轄權僅限極端情況
http://www.CRNTT.tw   2020-06-22 11:33:46
  中評社香港6月22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對於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由中央授權設立,是特別成立的公署,並非中央所屬各部門,不受基本法22條約束。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規定由特首指派法官處理國安案件,是基於安全或敏感問題,而現時法官都由特首委任分別不大。

  譚耀宗昨日下午從北京返港後會見傳媒。他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結合香港實際,並參考香港現實情況,亦已聽取不少意見,希望港人對草案有信心,亦可令社會穩定。譚耀宗表示,草案的內容就中央如何發揮管轄權一事的大方向及原則,有清楚的定義和相關機制。草案的安排很大程度上盡量照顧香港情況,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將起到作用;而中央保留一定管轄權,以應付突發及嚴重情況。他重申,有關極端特殊情況相信只是極少,是在特區政府無法處理下,駐港國安公署才會行使有關權力;條文內容有清楚列明,但現階段不能提供更多的內容和例子。

  國安公署不受基本法22條約束

  對於草案說明列明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譚耀宗表示,公署由中央授權設立,為特別成立的公署,並非中央所屬的部門,不受基本法22條約束。另外,對於行政長官應當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他表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有不同,不擔心由特首指定法官會帶來壓力;港區國安法涉及的四大罪行有別於一般案件,過往亦未有涉及相關罪行,由專門人員處理沒有問題。

  另外,對於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港區國安法規定;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譚耀宗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

  譚惠珠亦於北京返港後見傳媒,她認為,國安法的案件敏感,由特首指派法官處理,是合適的安排,本質上與現時安排沒分別。譚惠珠表示,根據《基本法》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在港區國安法下,港人的法律權利受到保障,包括審訊、調查過程按無罪推定原則等,市民無須過慮。至於駐港國安公署的詳情,她指出,公署的地位、職能需待草案出台才知道,但強調國安人員需遵守香港和中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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