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掛科”因素外,《證券日報》記者經不完全統計後還發現,有10位“准高管”因被認定“不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等原因而未被核准任職資格。
此外,還有銀行高管任職資格未通過的原因是不熟悉職務職責。中國銀保監會大慶監管分局公告稱,因黑龍江林甸農村商業銀行張某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五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了解擬任職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和董事(理事)會職責”之規定, 不予核准其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過往從業污點
限制職業發展
由於銀行機構的特殊性,監管機構除對擬任人進行專業能力和從業經驗的審核外,還要對擬任人的品行、聲譽、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進行審核。現實中,確實有多位准高管因上述問題任職資格被否。
巴彥淖爾銀保監分局發布的公告顯示,某農商行因擬任人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三條第7款的情形:“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任職資格未被通過。
今年年初,丹東銀保監分局曾公告稱,農業發展銀行丹東分行王某擬任遼寧省東港市支行行長的申請未獲得監管批覆,原因是王某個人有故意犯罪記錄。
財務情況是否穩健對高管晉升也有影響。2月6日,赤峰銀保監分局發布公告稱,石某因存在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的問題,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9年9號令)第一百零二條第(六)款“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的條件 ,不予核准其擔任當地某村鎮銀行董事的任職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