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2日電/國安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來源:大公報 作者:鄭國傑 香港執業律師、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極高票數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但是,仍有為數不少的香港居民對“決定”的法律地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和憂慮。
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的授權制定與香港特區有關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構建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者相互結合就成為港區國安法。並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公布實施。
“決定”是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與基本法由第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性法律,都同屬一個級別,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法律效力,兩者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構通過。
筆者認為,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是不會有任何牴觸的情況出現。即使真的有出現牴觸的情況,由於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都是同屬一個級別的全國性法律,按照專門性法律法規優先於一般性法律法規的原則,港區國安法應優先於基本法。
至於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的解釋權方面,根據憲法第67條第(四)項的規定,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的解釋權都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基本法有關保障國家安全的條款必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毫無疑問,國家安全事務從本質上就是中央統一管理的事務,因此,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本來就屬於中央事權,這是由於中央對維護全國範圍內的國家安全負有最大的和最終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