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結合最新國家標準要求,對污染控制裝置、油氣回收在線監控等方面予以規範,規定應當保證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診斷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圍繞重要領域破解生態難題
《條例》抓住關鍵環節,突出重型柴油車治理,規定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經濟補償等鼓勵措施,逐步推進重型柴油車提前淘汰。
在加強使用、檢驗和維護環節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通過現場檢測、在線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監督抽測不合格的,當場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維修復檢催告單;監督抽測應當快捷、便民,當場明示抽測結果,不得收取費用;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測不合格應當及時維修,並按照要求進行複檢;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後,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及單位、個人的權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考核,並將相關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納入日常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單位開展相關公益宣傳;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條例》明確了處罰措施;對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