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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老賴”避風港
http://www.CRNTT.tw   2020-06-07 10:16:06
 

  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將實行相關行為限制。被嚴格限制的高消費行為包括不能乘坐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等多類行為。此外,債務人的職業資格也會受到限制。

  債務人依法實行破產清算,並經過一定免責考察期後,可以申請免除剩餘的債務,重獲新生。《徵求意見稿》規定,免責考察期為3年,自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

  但是,並不是所有債務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體致損的賠償金、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基於法定身份關係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等屬不可免責的債務。

  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被“老賴”用來惡意逃避債務,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個人破產制度非但不是惡意逃債工具,反而有利於打擊惡意逃債。個人破產需要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情況,並有嚴格的審核機制,公平有效地清償債務,這些環環相扣的制度設計,會給誠實的人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也會讓不誠信的人嘗盡苦頭。

  吳德林表示,需要強調的是,在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同時,還應當同步完善個人信用及財產管理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追究個人欺詐破產的刑事立法。同時,還應當注意到該條例目前適用範圍僅限深圳,債務人所涉及的相關人員並非一定受深圳監管,因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面臨財產、債務難以查明等難題,這就需要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實行系統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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