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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荷蘭大使在《外交官雜誌》發表署名文章
http://www.CRNTT.tw   2020-06-05 10:23:51
 
  第二種說法是,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已授予香港特區,屬於香港自治權的範疇,而不再屬於中央事權。這種說法純屬誤導。國家安全與主權和領土完整密切相關,在任何國家都屬於中央事權,這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常識。香港現有法律對此也早有體現。例如1997年《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規定,香港與外國開展刑事司法協助時,均應通報中央政府;如中央政府認為有關協助事項有可能嚴重影響中國“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則有權對特區政府發出指示,特區政府應當遵行。

  必須明確,《香港基本法》第23條關於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是給特區施加的一項憲制性義務,而不是賦予其一項排他性權力。國家制定國安立法並適用於香港特區,是主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固有權力,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回歸23年來,由於內外反中亂港勢力的阻撓,香港特區一直沒有完成《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立法任務,事實上使香港成為世所罕見的不受任何國安立法約束的地方,這是極不正常的,決不能持續下去了。正是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果斷行使立法權,彌補這一法律漏洞,實屬必要和刻不容緩。全國人大的立法與《基本法》第23條並無衝突,香港特區仍需履行依《基本法》第23條承擔的責任,盡早完成本地立法,與全國性立法相配合,形成在香港特區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第三種說法是,由北京立法並在香港設立國安機構,將會限制香港的人權與自由,損害香港高度自治,導致“一國一制”。這種擔憂完全是多餘的。首先,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國自主選擇的基本國策,而不是任何外國強加給中國的。沒有任何一個外國比中國更希望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更希望“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制定涉港國安立法,只會使“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更加完善,而根本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及其獨立的司法權等,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等各項權利和自由。其次,全國人大決定明確指出,將要制定的涉港國安立法針對的僅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從事這些活動的人畢竟只是極少數,只要不去從事這些活動,就沒有什麼可擔心的。

  近一年來香港局勢的發展充分表明,國家安全得不到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就無從談起。現在一些暴徒公然鼓吹“港獨”,到處打砸搶燒,肆意攻擊無辜平民,破壞公共設施,挑戰政府管治,暴力恐怖活動不斷升級,外部勢力非法干預更加有恃無恐,使香港居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也極大影響了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出現這種亂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國家安全根基不牢。因此,以全國人大立法為契機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將更好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更好保障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為解決經濟民生等深層次矛盾問題創造條件;也將有利於維護香港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消除商界人士對“暴恐”、“攬炒”等社會亂象的擔憂,為世界各地願意在香港工作、投資和生活的人創造更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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