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對公安機關的查處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進行了規範,確保及時依法處理控告和舉報。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並查明初步情況,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並在受案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刑事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應當依法開展監督。
五是規定在報告、處置過程中注意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托或者聯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等提供救助;對於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懲處;發現存在家庭暴力問題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私自傳播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六是強化履責保障。為消除報告義務主體擔心遭受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強制報告意見》中規定,對因報告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對於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和個人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及時報案避免嚴重後果發生的,應當予以獎勵。相關部門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七是建立制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制。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主管行業、領域內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檢察機關應對《強制報告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尤其是,國家監委對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非常重視,參與了文件制定和會簽。下一步,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將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這些凸顯了制度的“強制性”,從而有效保障制度得以落實,以發揮在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應有作用。
最高檢表示,建立強制報告制度對於及時干預、有效保護未成年人意義重大。
一是有利於在第一時間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線索,及時完善固定證據,有效懲治違法犯罪,將不法傷害程度降到最低。
二是能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心理干預、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實維護其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三是有助於及時排除隱患,堵塞管理漏洞,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
四是有助於整合各部門資源和力量,形成部門聯動、銜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護良好局面。
未來強制報告制度的推行,在提高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意識的同時,將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凝聚社會共識,在全社會營造更加濃鬱的關愛保護未成年人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