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
面對消費需求不足的壓力,西方國家選擇直接向居民發放貨幣來激勵其當期消費願望。我國則根據儲蓄率高、住房自有率高等特點,選擇以消費券的形式激勵消費和服務居民。消費券具備三個優勢:第一,不形成政府當期債務,也無需由政府當期支出,有效運用了政府信用,降低了財政壓力;第二,避免直接派現導致的政策漏損。按照我國居民習慣,會有較多資金轉為儲蓄或是償還房貸,難以發揮消費效應;第三,不會形成通貨膨脹,也不會導致收入再分配效應。
從當前消費券計畫的實踐來看存在三大誤區:一是將消費券當作打折券、滿減券,即消費達到一定額度才可以使用消費券,降低了消費券的獲得感和激勵作用;二是將消費券的發行主體由政府轉為商業企業或平台企業。消費券的發行主體只能是政府,保障的對象是居民,政策的目標是提升居民的消費意願,增加社會消費能力;三是將公共權力當成了市場權利。消費券是在中央政府批准下,由貨幣當局臨時授予地方政府的有限貨幣發行權力,消費券在消費過程中就是貨幣,但一旦進行了消費就不再具有貨幣的效力。
地方政府對消費券的運用應按照以下五個要點推進:第一,確定消費券的發行規模。消費券的規模應匹配地方政府在疫情完全消退後3個月左右的財政收入增量為宜;第二,確定消費券的發行辦法。原則上應以中低收入群體為獲得消費券的主體;第三,消費券在消費過程中,具有與貨幣現金和電子支付工具一樣的效力和廣泛接受性,但只能使用一次,持有消費券的商家不得再次流通消費券;第四,政府應設立消費券回購機制和使用渠道,最主要的使用渠道是向政府繳納稅費,可以直接使用消費券,在回購機制的設計上,政府可以即期回購(見券即付)也可以遠期回購,既可以分期回購也可以一次性回購;第五,政府可以根據消費券的性質支持金融機構和市場給予支持,甚至設立短期的衍生品或質押品市場,使得持券企業獲得短期經營性融資的便利。
特別國債
3月27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發行特別國債,4月17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將特別國債命名為“抗疫國債”,明確了特別國債的屬性、用途和標準。從地方政府和市場反應來看,多數把特別國債當作一般債券,籌集資金、促進投資、開工項目、支持企業。實則不然,特別國債除了對公共衛生領域的基礎設施、儀器設備、醫療服務提供支持外,對其他領域並不直接干預和影響市場,而是借助市場力量、提升市場效率、放大市場機制來支持目標產業和市場主體的復工復產、轉型升級和創新成長。
特別國債計畫仍然在設計和醞釀之中,本文僅從建議的角度進行設計:第一,特別國債的發行規模不宜確定為具體數值,而應實行上限管理或區間管理;第二,特別國債的總體設計要立足於國債資金所形成的資產進行處置(或獲取經營收益)來償還特別國債的本息;第三,特別國債不宜大量直接投入市場,而是借助市場力量影響和促進市場發展,其目標是補充市場的不足、短板和引導市場資源的流向;第四,特別國債要形成資產權益或股東權益,並按照現行的股權市場、產權市場的定價機制進行轉讓、處置和退出,也即特別國債的發行是利用國債發行機制,而退出則是正常的市場交易機制;第五,特別國債退出後,形成的資金缺口應歸屬政府,負缺口由政府承擔,正缺口歸政府享有,具體應由全國人大進行規定或授權。
較為成熟的模型是:政府宣布特別國債的發行規模後,要求商業銀行向目標產業和符合要求的企業提供充足、有效的信貸支持,重點支持創新型企業、小微企業、關鍵製造業和產業鏈服務企業等,避免其停產、裁員甚至是破產。對於商業銀行執行上述“抗疫”政策在盡職免責的要求下所形成的不良資產,則給予優惠的衝銷政策,超過衝銷上限的不良資產將核銷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特別國債根據執行上述業務的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的核銷情況和不良資產的規模特點,補充商業銀行的資本金,並給予適度的補貼,相應的持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股權。待疫情消退,經濟運行恢復常態,資產價格恢復到合理水平,政府將支持商業銀行按優惠價格回購股權、引入戰略投資者或在二級市場上處置股權,完成退出,進而償還特別國債的本金和利息。
新基建
受傳統基建影響,市場對新基建存在諸多誤解,主要有:一是認為政府對新基建的投資會像傳統基建一樣,大規模、大投入、大計畫;二是認為政府在新基建項目中仍將是作為甲方,市場主體是乙方,爭取政府的“蛋糕”;三是認為新基建是政府的大規模補貼,不僅可以獲得市場融資便利,還可以獲得政府補貼利益。
實際上,新基建無法像上述的理解一樣開展,原因是:第一,新基建多是產業基礎設施,目前既具有較成熟的市場運作模式,也有成熟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政府對新基建的介入主要是兩個角度:一是做產業基礎設施中帶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部分,二是對市場難以進入、難以承受或難以布局的區位和領域進行投入。第二,新基建領域政府並不是簡單的產權主體,更主要的是政府要立足於建成的基礎設施與現有基礎設施一體運營、發揮整體效力,所以,政府對新基建的參與多數是合作方,受益方是新基建的設施管理方、運營方和使用方。第三,政府對新基建的投入資金來源於專項債,這就決定了新基建支出肯定是資本性支出,而不可能是補貼等經營性支出,政府投入都對應著合理的產權或股權,政府依據協議運用相關權益。
因此,新基建給市場帶來的影響和促進的關鍵點是:第一,相關市場主體擁有良好的經驗和能力,可以作為新基建的建設方、管理方和運營方;第二,作為新基礎設施的重要支持行業和領域,隨著新基建的完成,擁有更好的生產條件、經營模式和消費場景;第三,作為新基建的投資主體,可以獲得政府政策的直接支持,從而獲得更多、成本更低的資金,保障新基建項目的開工、建設和落成。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閆坤(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黨委書記、研究員)、張鵬(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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