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3日電/網評:提高性同意年齡不能“重女輕男”
來源:東方網 作者:戴先任
“司法實踐中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當被害人群體處於14到18周歲之間,與犯罪人又有監護、師生、管理等特殊關係時,犯罪人經常會以對方同意為由進行辯護。”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係的,性同意年齡應改為18周歲;對男女年齡差不超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周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周歲。(5月12日廣州日報客戶端)
朱列玉說,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未成年女性進行強迫或誘導,令其陷入弱勢地位或孤立無援狀態,從而讓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對其性侵行為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應當對此類情況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做適當調整。
此前“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案中,鮑某某就提供了QQ聊天截屏等證據,以此證明兩人是“戀愛關係”,發生性關係是出於剛滿14周歲的女孩的“自願”。在一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就常常以對方同意進行辯護。但正如朱列玉認為,我國性教育普遍缺失,很多未成年女性即使已年滿14周歲,往往還沒有足夠成熟的對自身性行為的認識。
值得借鑒的是,目前很多國家的性同意年齡選擇設定為16周歲。如法國為15周歲、英國為16周歲、俄羅斯為16周歲;美國各州的性同意年齡設定不同,範圍是16至18周歲。而我國的性同意年齡則是14周歲。從國情來看及與國外進行對比,都有必要上調性同意年齡。
而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更是可能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對未成年人進行脅迫。對於這種情況,更應提高性同意年齡。朱列玉就此提出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係的,性同意年齡應改為18周歲。
而不管是朱列玉此次的提案,還是國內相關法律,都忽視了對未成年男性性權利的保護。性權利是基本人權,不應有男女之分,不管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他們的性權利都應予以有力保護。實際上,針對未成年男性的性教育更為缺失,也頻頻發生針對未成年男性的性侵犯問題,而正是因為相關法律保護缺失,讓針對未成年男性的性侵害犯罪更難得到有力遏制,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所以,對未成年男性的性權利,也亟待予以法律保護。
像在國外很多國家,設定性同意年齡針對的是所有未成年人,而並不像在國內一樣,往往針對的只是未成年女性。國內法律這種“男女有別”的做法,不利於保護未成年男性的性權利,進而言之,這就是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所以,防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性同意年齡,不能“重女輕男”。需要進行頂層設計,要提高的不僅是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而應是所有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齡,這樣才能對未成年人的性權利實行“全方位保護”。
不僅要提高未成年女性性同意年齡,還要將未成年男性的性權利也納入法律保護,這樣才能更好保護廣大未成年人,築牢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屏障,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