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業餘時間如何安排,與其他職業一樣,應該屬於教師的自主權。當然,考慮到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因此,會有一些帶有職業屬性的特殊要求。就如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一樣。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但教師並不是“公務員”,而且,我國一些地方還沒有落實教師法,依法保障教師的待遇。
為此,2018年1月發布的《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提出,要明確教師的特別重要地位。突顯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教師承擔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這是從權責對等角度出發,理順對教師的管理。離開了待遇和權利的保障,只強化責任和道德化的要求,並不能建立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