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1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民進黨政府要對任職東方衛視的記者張經義開罰,行政院長蘇貞昌面對立委的質疑,還公開聲稱這些限制是馬英九執政時期制定的法律規定。事實上,對張經義開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不僅是在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期修正公布,且依該條規定須公告禁止台灣人擔任職務的範圍,也是隔年經陸委會公告的規定,而當時的陸委會主委則是蔡英文總統。
馬英九辦公室提出聲明與抗議後,儘管蘇貞昌也透過發言人致歉,但民進黨人仍以慣用的說法,質疑馬英九若認為該法的規定不合理,為何後來執政時不修改?然而,此案情涉及的是適用法律時的“認定”問題,並不是法律制定的本身是否有問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係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而哪些屬於“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授權由陸委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認定。
以中國大陸的“官方”體系而言,除去軍方系統不談外,大致上可區分為“黨務”、“政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及“人民和群眾團體”五大類。就樣的區分,是依據中共將他們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幹部”所為的區分,而其中在“黨”和“政”部門工作的“黨政幹部”,基本上也是適用《公務員法》的“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