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3日電/據新京報報道,4月13日,杭可科技公告稱,於4月10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監管措施決定。
因招股書中信息披露存在:
一、未披露暫停執行合同情況及可能由此導致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風險、相關預付款披露有誤。2018年12月,比克動力暫停四期項目合同,招股說明書未予披露,且比克動力四期合同預付款合計1600萬元,占合同金額比例為15%,與招股說明書披露該項合同預付款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動力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承兌的情況。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比克動力共12筆商業承兌匯票、合計11692.7萬元到期未能承兌,其中4460萬元已通過電匯等支付,其餘7232.7萬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與招股說明書披露不符。
違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被採取1年內不接受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截至發稿,杭可科技跌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