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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能否催生中國消費合作社
http://www.CRNTT.tw   2020-03-06 09:48:22
  中評社北京3月6日電/中國湖北武漢發生重大疫情之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湖北省武漢市採取緊急措施,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湖北省武漢市採取封閉管理。

  由於湖北省武漢市住宅小區都處於封閉狀態,居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為了解決居民生活問題,商務部派駐湖北武漢工作小組從四面八方調派生活物資,確保大型超級市場日用消費品的供應。一些地方居民和企業捐贈生活物資,幫助武漢市民渡過難關。日用消費品購買過程中,武漢市民們逐漸地總結出一系列有益的經驗。他們利用互聯網絡平台相互聯絡,並在此基礎之上,形成特殊的消費合作機制。這是在非常時期消費合作社的雛形。

  消費合作社最早誕生於英國曼徹斯特附近的羅虛戴爾。早在1844年12月21日,曼徹斯特附近的羅虛戴爾小城中下層居民為了解決生活中的困難,自發地組織起來購買生活物資。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吸納了紡織工人、木匠、鞋匠、工程師。社員中間有人受到過歐文空想社會主義的影響,認為世界上沒有救世主,要想解決人類自身的問題,必須依靠自己的雙手。社員們從一些地區購買面粉,用來烤制面包,滿足社員的需要。先鋒社經營範圍逐漸地擴展到食糖、黃油、燕麥、蠟燭等日用消費品。隨著社員的需要又增加了肉食品和服裝等商品,後來又增加了鞋子和裁縫業務,逐漸地變成了日用消費品的雜貨店。

  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所確立的基本原則,逐漸變成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則。由於當時英國並沒有合作社的法律,因此,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是按照“友誼會”的規則組建起來,該組織規則實際上是為那些失去生活能力的中下層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救助保險服務,因此,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獲得了免稅的待遇,成為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的商業機構。

  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與資本主義公司制度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形成鮮明的對比。合作社按照勞動分配,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每個社員參加勞動,並且按照民主原則參與管理合作社的各項事務。可以說,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是在資本主義夾縫中生長出的一朵奇葩。

  作為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這個雜貨鋪主要是為了滿足社員需要。經營的過程中,社員積極參加勞動同時又參與管理,社員可以按照合作社制定的章程享受到相對優惠的待遇。

  由於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解決了中下層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資本主義社會激烈競爭中逐漸地站穩腳跟,其經營模式迅速在資本主義社會流傳開來。到目前為止,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仍然存在類似於羅虛戴爾公平先鋒社的合作社組織。以色列建國之後,為了解決農業生產問題,先後組建了若干生產合作社,後來為了解決社員的消費問題,又組建了若干消費合作社。這些合作社對於以色列農業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費合作社和生產合作社以及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根本區別就在於,消費合作社主要是為社員提供消費服務,因此,消費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的區別就在於,消費合作社是一個消費型的終端合作社,而供銷合作社則是滿足購銷需要的中間合作社。

  上個世紀90年代中國進行市場經濟改革,許多經濟學者對股份制推崇備至,認為公司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中國企業應當實行股份制改革,將各種經濟組織改組為公司。在此理論引導下,中國長期存在的生產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銷合作社和消費合作社逐漸消失,一些地方合作社雖然還保留合作社的名稱,但是,已經實行公司化改革,與公司沒有根本的區別。合作社特別是消費合作社作為特殊的合作社形態,逐漸地從人們的視野中消失。

  消費合作社是社會中下層居民為了解決日常消費問題而成立的互助性組織,消費合作社的首要職責是,滿足社員的需要,為他們提供最基本的消費服務。消費合作社最早表現為雜貨鋪,但是,隨著經營業態的變化,消費合作社逐漸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

  湖北省武漢市採取隔離措施的初期,沒有考慮到居民的日常消費問題,以至於政府對山東壽光等地捐贈的蔬菜無法處置。當地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只能委托商業管理機構進行分配,而商業管理機構沒有自己的網點,只能將山東壽光農民捐贈的蔬菜直接發送到超級市場,讓超級市場按照市場價格或者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由於超級市場沒有公開有關銷售情況,而商務部門也沒有把相關的信息公之於眾,結果導致居民反應強烈。

  一些超級市場從中看到了商業機會,主動與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聯繫,甚至和一些物業公司達成協議,由物業公司主動地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有關供應蔬菜信息,讓業主委員會採取集體購買的方式,滿足被隔離居民的日常消費品需要。

  這種被稱之為“團購”的做法,很快在武漢市推廣開來。居民委員會發送信息,業主委員會提供業主的信息,信息匹配完成之後,直接發送給超級市場,超級市場根據物業公司提供的有關蔬菜需求信息,將蔬菜運送到居民小區,然後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居民的需要,將蔬菜銷售給每個居民。

  然而,在信息傳遞的過程中,超級市場公司化經營和志願者無償服務以及業主消費合作之間產生了摩擦。

  一些業主認為超級市場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超級市場是在“發國難財”,少數業主甚至把居民委員會志願者的行為看作是代理行為,認為居民委員會志願者是在利用特殊身份幫助超級市場獲取商業利益,居民在購買蔬菜過程中不免產生怨氣。

  在磨合過程中,居民們自發利用互聯網絡平台,建立“消費合作社”,並且派出代表與超級市場進行溝通。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減輕居民委員會和志願者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從中漁利。

  業主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蔬菜價格信息,與超級市場進行直接聯繫,超級市場根據業主的需要,將蔬菜運送到居委會或者住宅小區,業主根據自己的需要,直接向超級市場支付購買蔬菜費用,業主委員會扮演中介角色。

  當然,由於消費合作社(居民自發組建的網絡購買平台)只能與超級市場討價還價,沒有辦法到其他地方購買蔬菜,因此,消費合作社只能維持社員最基本的日常消費需要,不可能降低社員的日用消費品購買成本,當然也不可能滿足社員的日用消費品需要。

  這種特殊時期成立的獨具中國特色的“消費合作社”,如果能夠堅持下去,重大疫情結束,社區居民可以將互聯網絡購買平台變成真正的消費合作社。居民如果認為有必要,完全可以登記註冊,按照合作社的原則長期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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