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說,從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行政不法要件來看,即使確有“散佈謠言”之情事,但仍必須達到“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地步,才屬違反了該法之規定。以蘇宏達教授所涉之案情言,他是針對故宮博物院前院長陳其南主張故宮南遷,根據媒體的報道自行製作批評的影片放在臉書上,沒想到一年多以後,明顯已逾該法第31條所定警察得以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之2個月的期限,但卻仍遭到警方之訊問及移送。
不僅如此,即使蘇教授影片中所說的,故宮閉館數個月是為了南遷,確實是未經確認的“謠言”,但警方卻無法說明為何“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依一般社會通常的觀念與法院做出過的類似裁定,所謂“公共安寧”當是指“造成民眾心生畏懼或恐慌的負面心理”。就此而言,故宮閉館多久或是否將南遷,難道會使民眾心生畏懼或恐慌?
2013年時,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曾領銜提案修法,要刪除“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屬違法的情事,而其理由則為“限制言論自由”。在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中,更還認為“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更何況大多數事件難以求證,故難以判定是否為謠言還是真實的傳言”。由此可看出,民進黨真正想要保障的言論自由,是合乎他們心意的言論,掌權後凡對他們有所批評,就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