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協會強調,審判獨立是台灣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為全民共同珍視的資產,不容少數人恣意踐踏毀棄,陳師孟身為監察委員,應“合憲”行使職權,共同維護民主法治的核心價值。女法官協會則認為,監委針對特定具有高度敏感性政治案件,以風向形成特定輿論的調查模式已非首次,有干預審判之嫌,這樣會使往後法官承審敏感案件時,除承擔政治壓力,更將引發寒蟬效應,盼監委“知所節制”。
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就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的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法官的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法官的審判不受外界干預。法官是否有貪腐,自有其則約限制。而監察委員的監察權,是用以彈劾、糾舉違法失職公務員的神聖權力,當然有權調查法官是否涉及貪贓枉法,但依法不能針對法官審理案件的法律見解、心證及事實認定等審判核心事項,更不能將手中的監察權作為打擊、報復、清算那些作出與其政治意識形態不符判決的法官的政治鬥爭工具。而陳師孟卻不但明言要調查判民進黨總統及政務官有罪、或判國民黨總統及政務官無罪的法官,而且還專門針對法官行使自由心證的審判核心,不但完全抹煞法官向來恪遵罪刑法定、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審判原則的努力,更是以其一己偏見,藉由監察權摧殘司法獨立,這本身就是違背公正中立的原則,是公然“違憲”的行為,而且已經形成“憲政危機”。
實際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但陳師孟卻揚言要查辦“打綠不打藍”的法官,並要就此展開調查,這就踐踏了公正中立的規定,維護其中一個政黨的利益。實際上,法官是秉持“超越黨派”的原則,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進行審判的,而不管被告的政黨背景。陳師孟聲稱要調查“打綠不打藍”的法官,這本身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將法官“藍綠化”。而且,他只是調查所謂“打綠”的法官,為何不查“打藍”的法官,難度“綠”的總統和政務官就有特權,可以逃避司法追究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