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3日電/據新華社報道,海南省藥品檢驗所原所長吳成傑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投標、項目合作、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331萬元。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成傑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以受賄罪判處吳成傑有期徒刑六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7年12月,吳成傑擔任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所長。2011年,金某得知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有一個實驗室改造工程項目,遂找到吳成傑,表示想做該項目,吳成傑同意,隨後,金某以江蘇鑫洋公司參與投標並順利中標,合同價為8885381.64元。為感謝吳成傑,金某送給吳成傑100萬元。
2012年5月8日,經吳成傑提議,海南省藥品檢驗所與海南安評公司簽訂《藥物安全性評價研究合作協議》,合作期限2年,由該所負責藥品檢測,由安評公司負責聯繫客戶、收取費用並給海南省藥品檢驗所的部分輔助人員發放工資及五險一金。2014年2月26日,雙方終止合同。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為了感謝吳成傑的幫助,方某分18次送給吳成傑共計94萬元。
之後,吳成傑幫助羅某代理的廣州東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該所設備採購中中標,收受對方好處費60萬元。在該所儀器和檢測耗材採購中收受陳某、熊某共計77萬元。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9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吳成傑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90萬元。宣判後,吳成傑不服,提出上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吳成傑受賄33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照法律規定,本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罰。鑒於吳成傑有坦白、立功、全部退贓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理。尤其在二審期間,吳成傑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預繳罰金,屬認罪認罰。法院在量刑時酌情從寬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