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堅持和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國家治理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確保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保證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保證各級國家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健全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監督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繫,健全代表聯絡機制,更好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健全人大組織制度、選舉制度和議事規則,完善論證、評估、評議、聽證制度。適當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加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建設。
(二)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建設,健全相互監督特別是中國共產黨自覺接受監督、對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實施專項監督等機制,完善民主黨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議制度,完善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能方法,展現我國新型政黨制度優勢。發揮人民政協作為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的效能,提高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識。完善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制度,豐富協商形式,健全協商規則,優化界別設置,健全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的程序機制。
堅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完善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豐富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的制度化實踐。
(三)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堅持大統戰工作格局,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統一,完善照顧同盟者利益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健全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制度,凝聚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力量,謀求最大公約數,畫出最大同心圓,促進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