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方面,《實施條例》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明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等合法所得都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對外資的行業開放以及跨境電商的迅猛發展都對外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資本項目收支便利化在內的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將會受到廣大外資貿易商與投資者的歡迎。”對外經貿大學教授崔凡對上證報表示。
在融資便利化方面,《實施條例》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中國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還可以依法借用外債。
關於投資保護方面,外商普遍關注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強制技術轉讓的問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稱,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
在過渡期規定方面,《實施條例》要求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的,國家鼓勵其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來源: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