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非法放貸行為 嚴懲黑惡勢力非法放貸
由於非法放貸的認定缺乏明確、統一的標準,是否應納入刑事法律調整範圍也存在一定爭議,導致一些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非法放貸活動得不到有效打擊處理。針對這一問題,《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表示,近些年來,因非法放貸而引發的各類刑事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調研中發現,為獲取高額利息,非法放貸者往往會有組織地採用暴力、威脅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貸、討債團夥,很容易蛻變為黑惡勢力,正是由於獲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貸也成為一些黑惡勢力斂財的重要手段。
為保護正常的民間資金融通,精准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意見將打擊目標鎖定社會危害性最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貸,明確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為基準,並且從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數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幾個方面,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
此外,意見還明確,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均低於一般非法放貸的入罪標準和加重處罰標準,充分體現了區別對待、從嚴懲處的政策精神。
斬斷網上黑惡勢力“黑手”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對通過發布、删除負面或虛假信息,發送侮辱性信息、圖片,以及利用信息、電話騷擾等方式,威脅、要挾、恐嚇、滋擾他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應當準確認定,依法嚴懲。同時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以及此類案件的特殊取證方式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