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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落地:創業板“破冰” 配套融資開閘
http://www.CRNTT.tw   2019-10-19 16:45:46
  中評社北京10月19日電/18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主任蔡建春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重組辦法》)於18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內容體現在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的“淨利潤”指標、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等五方面。業內人士稱,此舉意味著上市公司重組政策迎來利好,特別是創業板重組上市“破冰”,將活躍重組併購市場,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蔡建春表示,此舉旨在準確把握市場規律,理順重組上市功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作用,積極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是落實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總體方案的重要舉措。

  具體而言,《重組辦法》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是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的“淨利潤”指標。針對虧損、微利上市公司“保殼”“養殼”亂象,2016年修訂《重組辦法》時,證監會在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設定了總資產、淨資產、營業收入、淨利潤等多項指標。規則執行中,多方意見反映,以淨利潤指標衡量,一方面,虧損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資產均可能構成重組上市,不利於推動以市場化方式“挽救”公司、維護投資者權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規模相對不大、盈利能力較強的資產,也極易觸及淨利潤指標,不利於公司提高質量。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一些公司經營困難、業績下滑,更需要通過併購重組吐故納新、提升質量。鑒於此,為強化監管法規“適應性”,發揮併購重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淨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加快質量提升速度。

  二是進一步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2016年證監會修改《重組辦法》時,將按“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的期間從“無限期”縮減至60個月。考慮到累計期過長不利於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本次修改統籌市場需求與證監會抑制“炒殼”、遏制監管套利的一貫要求,將累計期限減至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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