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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行業“防雷”須劃清權責界限
http://www.CRNTT.tw   2019-08-01 08:06:11
  中評社北京8月1日電/最近,諾亞財富涉嫌“踩雷”導致投資者可能面臨虧損一事引發市場關注,這已經是2017年以來財富管理機構第11起“踩雷”事件。在此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示的29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中,有300餘家已被注銷登記。

  與“踩雷”事件本身相比,投資者更關心後續賠償問題。不過,在實際操作中,財富管理行業“踩雷”的權責界定並不清晰,由此可能引發後續一系列賠償流程長、基金清退難、訴訟追索難等問題。

  一是可能涉及複雜的民間借貸問題。由於部分“踩雷”的私募基金投資了企業“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標的,這些私募基金還可能通過募集資金等方式再借給其他市場主體。一旦企業自身“暴雷”,則會疲於應付投資人,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去追討對外債務,有些債務人也趁此亂局,一再推脫責任,由此帶來繁瑣的“連環債務”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說,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負債企業與投資者都可能是不同程度的受害者,儘管這些債務不會因為債權人“暴雷”憑空蒸發,但實際賠償責任界定和債務追索並不容易。

  二是涉及基金管理機構和托管機構責任界定問題。部分投資者不能嚴格區分托管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以為大型商業銀行等機構作為基金托管人的私募產品相對安全。一旦私募基金產品發生“暴雷”,投資人往往集結起來到托管人所在地投訴,希望銀行和信托等大型金融機構出面賠償。但在實際案例中,除了訴訟周期長、資產變現估值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很少被提及等問題之外,托管機構能夠承擔的責任目前比較模糊,“賠還是不賠”在業內存在較大爭議。有人認為,托管機構並沒有法律依據對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財產權利並開展基金財產保全;有人卻主張,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在基金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能時,商業銀行等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能“托而不管”,應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人權益。

  三是涉及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的權責界定問題。由於部分私募基金是通過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和獨立的基金代銷機構、信托公司、銀行等“通道”代為銷售,有些代銷機構甚至為投資者提供基金組合、智能投資顧問、定制化產品配置等“灰色”服務,這就引發後續一系列基金“暴雷”或者大幅虧損之後,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的賠償權責界定問題,即虧損到底是由代銷機構智能投顧業務引發的,還是由基金管理機構引發的,目前並無明確說法。

  財富管理行業的權責界定問題,一方面關係“事後”投資者保護切身利益、索賠訴訟效率、後續基金清算流程等多方面問題;另一方面關乎“事前”資產管理產品規範運營、銷售、托管、風險控制等各個環節,來不得半點馬虎。

  要讓財富管理行業提高“防雷”能力,應進一步明確界定參與各方的權責。首先,應清晰劃定私募基金銷售、代銷業務行為,明確界定互聯網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定位以及智能投顧、基金組合等服務範疇及“底線”;其次,劃清托管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的權責界限,設置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參與財富管理行業的“紅線”,科學合理處理好托管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的關係;再次,繼續加大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尤其是在複雜的民間借貸追索過程中,應不斷完善征信系統,打擊“老賴”,提高違法成本,從根本上解決部分應收賬款私募基金的“三角債”問題。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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