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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級平台數據壟斷不能無動於衷
http://www.CRNTT.tw   2019-06-28 08:20:55
  中評社北京6月28日電/2017年6月,谷歌因在搜索結果中推廣自己而屏蔽競爭對手的購物比較網站,違反了《歐盟運行條約》第102條關於濫用市場壟斷地位的規定,被歐盟委員會處以巨額罰款。2019年2月,德國反壟斷監管機構裁決Facebook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未經用戶自願同意的情況下收集數據。

  在發展數字經濟的大背景下,各國反壟斷法開始登上歷史舞台發揮其獨特作用。反觀國內,“頭騰大戰”一紙判決抽絲剝繭直指雙方協議約定這一核心,雖然避免了授人以柄,但對數據壟斷問題的回應卻有所缺失。結合微博訴脈脈案中對數據抓取行為嚴格要求三重授權,以及數據問題在反壟斷法上的審查不足,可以發現強調個人信息保護的過甚性、反壟斷法的滯後性正在催生一座座數據孤島。

  個人數據權的歸屬要在安全與紅利之間尋求平衡

  數據作為無形物,以二進制代碼表現出來的比特形式存在於計算機網絡中,受到載體、代碼及相關技術規則的限制。與之類似的同樣具有無形性、非獨占性,承載著人格與財產利益的知識產權的客體能夠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

  是否具有可識別性是界定個人數據的主要標準,當然,在信息技術高度發展的現代,可識別性已經不僅僅指直接體現主體身份的數據,能夠通過結合、分析、去匿名化等技術手段識別出特定主體的數據亦具有廣義上的可識別性。正如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個人數據在產生上具有獨特性,即個人數據是被收集方與收集方共同作用的產物。被收集方實施的相關行為需要借由網絡平台或傳感器等載體進行記憶與存儲才能形成數據。此外,個人數據從根本上來說,蘊含著強烈的人身屬性。也因此,個人數據權利的歸屬、應用與流通應有其獨特規則。強調個人數據權完全屬於被收集者自身的觀點,忽視了收集者所付出的“勞動”,尤其是在構建數據收集、存儲的技術系統中所進行的成本投資,有損於數據收集者發展數據經濟的積極性;而認為個人數據可適用捕獲規則或關聯規則等適用於經典流動性財產的歸屬規則亦不甚合理,數據是被收集者與收集者共同作用下的產物,並非是天然的無法確定權屬的物品。獵人取得追趕到的獵物的所有權或關聯者取得特定物的財產權的規則,不利於保護被收集者的個人數據安全,容易擴大被收集方與收集方之間的矛盾,難以在數據安全與數據紅利之間尋求平衡點。

  不能任由超級平台集中數據影響競爭秩序

  以開放為精神內核的互聯網中,大型平台打破了傳統企業的邊界,儼然成為廣大商戶的基礎設施中樞,也正因此,平台中立性問題引發熱議。平台是否中立關係到第三方在諸如亞馬遜等超級平台控制的互聯網經濟系統中能否得以生存。

  實際上,平台與第三方(包括平台內經營者)屬於亦敵亦友的關係。例如,亞馬遜作為電子商務平台,一方面,希望吸引各行業商戶入駐,利用各商戶的數據進行科學決策、擴展行業範圍;另一方面,通過在搜索中優先展示自身商品,以期在競爭中取勝。如果第三方不能成為足以與平台開展競爭的有力競爭者,那麼將面臨被收購或被排擠出市場的結果。2013年,Google收購了依靠用戶“眾籌”更新地圖數據的Waze,兩者亦敵亦友的關係以Waze被收購告終,而互聯網巨頭Google得以消除最具挑戰性的競爭對手並訪問更多地圖數據,其市場主導地位進一步鞏固。

  超級平台之所以能夠成為市場寡頭,是因為其通過自身營造的網絡生態系統吸引千萬流量、匯聚海量信息,進而形成網絡效應。因此,數據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對數據的控制提高了市場進入壁壘及轉換成本,帶來了贏者通吃的局面,不能任由平台集中數據影響行業的正常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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